(2015)西中执恢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恢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再终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西中执恢字第00006号。执行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再终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