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建珍、郑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成海明,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建珍,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郑水敏,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郑锦豪,男,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建珍、郑水敏、郑锦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其文审 判 员 陈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冠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