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国方与俞海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581号原告孙国方与被告俞海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国方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海浓经营的奉化市东江生猪合作社内生猪已被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俞海浓承诺每月支付20000元用以清偿其系列案件的全部债务,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孙国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俞海浓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国方5817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7元,执行费1085.7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25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