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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鹏与朱江、熊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鹏,熊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肖鹏。被告。被告熊英。本院受理原告肖鹏诉被告朱江、熊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保证合同纠纷,不是给付之诉,泸州市龙马潭法院不能作为履行地法院管辖此案,而被告住所地在内江,因此,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朱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