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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蕙芳与王仁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蕙芳,王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王蕙芳。被执行人王仁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蕙芳与被执行人王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资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被执行人王仁超未履行。如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