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晓蔚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蔚,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魏晓蔚,女。被告:刘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蔚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蔚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晓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5元。审判员 : 年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