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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晓蔚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蔚,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563号原告:魏晓蔚,女。被告:刘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蔚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晓蔚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晓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5元。审判员 : 年 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