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家合与季怀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合,季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沂南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合,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季怀江,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季怀江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孙祖镇连顶村二组北山水库养殖场院落一处,并委托临沂昊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估价23.89万元。受本院委托,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7月31日、8月18日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保留价163525元。申请执行人胡家合申请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季怀江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孙祖镇连顶村二组北山水库养殖场院落、房屋、变压器等财产以流拍保留价1635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胡家合抵偿本案执行标的款,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