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让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3021号原告刘守让。委托代理人袁雪琼、游会荣。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齐全,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家庆、李珍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让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守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守让承担。审 判 长 年芳芳审 判 员 佟 铃人民陪审员 刘 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