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4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浦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41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