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苏为松。被告:何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