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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苏为松。被告:何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