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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古新全与李丰涛、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新全,李丰涛,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243-1号原告古新全,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李丰涛,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李飞,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新全诉被告李丰涛、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新全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古新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新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古新全负担。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