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易东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东,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81号原告:易东,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朝徐,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潘明生,县长。委托代理人:仲从卫,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被告: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怀远县国土局楼上)。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东与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东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东撤回对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倪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