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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