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93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