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曹淑英、刘玉红等与秦耀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淑英,刘玉红,秦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淑英。委托代理人:吴全香,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耀辉。原审原告:刘玉红。上诉人曹淑英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上诉人秦耀辉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上诉人曹淑英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二、其他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曹淑英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