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义与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兰行初字第71号原告周义。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住所地通达路12号。负责人张成虎,大队长。原告周义因与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义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沈秀俊人民陪审员 刘 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俊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