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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梅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206号原告:梅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