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高荆村。法定代表人金茹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分行满城支行营业部、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收款人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票号1030004221885427的票据无效;自本院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德乐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