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苏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71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商水县魏集镇苏童行政村负责人,住商水县魏集镇苏童行政村*组。因涉嫌贪污,2015年4月3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伙同郭某某、苏光文(均已判刑)预谋后,利用苏某某主持商水县魏集镇苏童行政村工作的职务便利,借2008年商水县“普九化债”之机,采用伪造虚假欠条及建筑合同的方式,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人民币23000元,套取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该笔资金据为己有(案发后郭某某已全部退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甲、郭某某、苏某甲、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商水县魏集镇(2010)31/32号复印件、商水县“普九”债务偿债资金支付申请表复印件、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欠条复印件2份、商水县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档案复印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利用受国家工作人员委托的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人民币2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郭 爱审判员 胡 勇审判员 阮俊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井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