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良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福琴、邬望云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福琴,邬望云,边平生,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中商重型商用车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水坤。委托代理人:吕磊。被申请人:王福琴。被申请人:邬望云。被申请人:边平生。被申请人: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被申请人:杭州中商重型商用车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望云。被申请人: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平生。本院受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福琴、邬望云、边平生、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中商重型商用车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福琴、邬望云、边平生、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中商重型商用车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福琴、邬望云、边平生、浙江中商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中商重型商用车轴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永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希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