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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9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建文申请执行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文,杜明学,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974-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文。被执行人:杜明学。被执行人:王建敏。王建文与杜明学、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建文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金额为524500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9日尚未受偿金额524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明学在德阳银行的股权307404股,由于处置该股权的时间较长,���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