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8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朱凤翔与李喜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凤翔,李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845-1号申请执行人朱凤翔,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喜龙,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喜龙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喜龙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7号楼3单元19层西侧××号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二、续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