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毛春英与职艳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英,职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毛春英。被执行人职艳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中民一终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一终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斐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