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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李汝生、王汉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李汝生,王汉花,李汝福,马益红,冯益志,夏明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53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南路与顺河路东南侧。负责人:郭伟政。被告李汝生。被告王汉花。被告李汝福。被告马益红。被告冯益志。被告夏明芝。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5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单位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洪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