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熊全坤与熊刚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全坤,熊刚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三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熊全坤委托代理人陈志峰,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刚祥委托代理人郎仲平,罗田县三里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全坤与被告熊刚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全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全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熊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熊全坤负担。审 判 长 王 泉审 判 员 方澜林人民陪审员 汪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管海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