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兴贵、林信强与米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兴贵,林信强,米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26-1号申请人廖兴贵,男,汉族。申请人林信强,男,汉族。被申请人米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耀,山西瀛谷(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年万民保字第0002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米毅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其担保人崔建明自愿用银行存款100000元、担保人李金钟自愿用银行存款1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米毅所有的晋AT****号捷达牌出租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廖兴贵、林信强的担保人林述法所有的晋A4****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三、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米毅的担保人崔建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四、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米毅的担保人李金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