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彬斌与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彬斌,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赵彬斌。委托代理人:邵福香,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2幢309室。法定代表人:许卫卫。原告赵彬斌(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建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福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6日,原告委托母亲蒋琳与被告签订了《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1份,主要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余杭区东海闲湖城红树湾7-1-1804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包工、包部分材料,工期为2014年8月8日至2014年11月27日止,合同总金额为121000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已于2014年11月付清了全部工程价款,而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是一直拖着未完工。2015年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二份,未完工的装修项目同意退款28345.5元,分二次支付。但被告又一次违约,没有按时支付退款。2015年5月29日,被告又出具了承诺书一份(同时收回前期出具的二份欠条),主要载明尚有第一项的门、门套、窗套及第二、三项中厨房、主卫、客卫的集成吊顶,厨房橱柜及台面项目未完工,被告将未完工的上述第一项计款项14874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向原告退还;同时,被告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二、三项的厨房、主卫、客卫的集成吊顶,厨房橱柜及台面的安装工程;如上述任何一项未能如期兑现,则由被告立即退还装修款合计28345元(包括未完工厨卫、主卫、客卫项目的款项),并赔偿违约金30000元。之后,被告仅完成了厨房、主卫、客卫项目安装,至今没有按约退还款项14874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完成装修,致使原告在外租房而支付租金等费用损失,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14874元,支付违约金4462元以及由被告承担因工期延期造成的损失20850元,三项合计40186元,并由被告支付拖欠款14874元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含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14874元,以及支付原告违约金4462元;本案诉讼费(含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杭州市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海闲湖城红树湾7-1-1804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包工、包部分材料,以及对工期,工程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作了约定的事实。2、欠条两份(系复印件),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28345.5元的事实。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答应向原告退还材料款项28345.5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事实。4、《房屋租赁合同》及租房发票各一份,证明因被告装修房屋延期完工,原告在外租房居住,造成损失20850元的事实。5、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系复印件),证明案涉装修的房屋产权系原告的事实。6、户口簿一份(系复印件),证明原告与案外人蒋琳系母子关系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6,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另因本案诉讼保全,原告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44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被告出具的承诺书,应属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完工及履行退还款项义务,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材料款、支付违约金,以及由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诉讼的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彬斌款项148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彬斌违约金44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彬斌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被告杭州尚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