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马源源与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源源,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马源源,女,194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德勤,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孟家井村1-2号,注册号140100200678806。法定代表人李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源源诉被告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源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