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滕双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威,胡志军,滕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天威。被执行人胡志军。被执行人滕双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天威与被执行人胡志军、滕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军、滕双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志军、滕双红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