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有史XX与被执行人刘哲XX、陈XXX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XX,陈X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史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陈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XX、刘XX价值人民币147224.74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