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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有史XX与被执行人刘哲XX、陈XXX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XX,陈X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史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申请执行人史XX与被执行人陈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XX、刘XX价值人民币147224.74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