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建宏与陆书新、焦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宏,陆书新,焦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宏,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陆书新,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焦海霞,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张建宏与被执行人陆书新、焦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1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2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