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梁某甲,男。被告梁某乙,男。被告梁某丙,女。被告梁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查明起诉并非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愿,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