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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梁某甲,男。被告梁某乙,男。被告梁某丙,女。被告梁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查明起诉并非原告王某某的真实意愿,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罗东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