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龙小伟与宋照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小伟,宋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龙小伟。被执行人宋照刚。龙小伟持(2014)牧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宋照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冻结宋照刚诉邯郸市吉祥运输有限公司车损一案的诉讼标的13万元,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