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世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世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美仙山花苑11幢1703,组织机构代码15610454-3。法定代表人柯兴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昌,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民初字第29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住所地在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即“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纠纷涉及的工程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盛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庄翊晶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