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关于曲松花诉贾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曲松花,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贾殿强,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松花与被告贾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松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