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关于曲松花诉贾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曲松花,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贾殿强,男,成年人,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松花与被告贾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松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