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撤销)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姜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姜伟,曹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4委1组。被执行人:姜伟,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龙翔路**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曹毅,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铁岭鑫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伟、曹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铁岭市公证处于2011年6月3日作出的(2011)铁证经字第36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公证处(2011)铁证经字第36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铁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