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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7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697号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艾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瑜(2015)黄民初字第7697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