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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学孝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学孝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学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鹏民、李学军,甘肃兴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学孝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学孝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两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二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学孝的起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该类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学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学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 文 俊代理审判员 张 连 成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