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7曹晓丽与河北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138号原告曹晓丽。被告河北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王智,系该电台台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河北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寄出撤诉申请书,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故以此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人民广播电台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判长 韩秋萍审判员 冯孟杰审判员 黄良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栾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