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219-4号原告: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严胜强。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俞建松。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林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198元,减半收取420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人民陪审员 陈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