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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帅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蔡帅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596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江海中路891号。法定代表人季卫东,主任。被执行人蔡帅囡。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蔡帅囡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应交纳社会抚养费13930.50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非诉行审字第005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