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良与泰安广大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93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泰安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诉讼保全费620元,以上共计93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审 判 员 毕思明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