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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汤健与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卫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502-1号原告汤健。被告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住宅52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然。被告陈卫国。被告马文然。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区群星大道319号恒富商业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马文然。被告防城港市华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东部吹填区中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被告广西防城港市神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兴港大道1号(农行兴港支行三楼)。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被告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E14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健诉被告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卫国、马文然、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华腾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神华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汤健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卫国、马文然、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华腾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神华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2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B区1层01、02、03、04、05号商场为原告汤健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汤健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南宁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B区1层01、02、03、04、05号商场。2、查封被告广西润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卫国、马文然、广西防城港市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华腾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市神华贸易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2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麦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