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阳路支行与刘艳玲孙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阳路支行,刘艳玲,孙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6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阳路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李顶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树起,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刘艳玲,女,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孙学军,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印庄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阳路支行与被告刘艳玲、孙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阳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代审判员 张 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