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迎兵与刘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兵,刘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张迎兵,男,195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振刚,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振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平向申请执行人张迎兵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23日起算至本金执行完毕止,月利率按2%计算);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迎兵借款本金1132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5日起算至本金执行完毕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194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