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黄兆彦与胡新刚、臧淑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彦,胡新刚,臧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黄兆彦。被执行人胡新刚。被执行人臧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彦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新刚、臧淑娟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执行申请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