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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黄兆彦与胡新刚、臧淑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彦,胡新刚,臧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黄兆彦。被执行人胡新刚。被执行人臧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兆彦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新刚、臧淑娟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执行申请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