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霍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靳红善与马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红善,马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霍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靳红善,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马天龙,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原告靳红善诉被告马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红善及被告马天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红善诉称:2012年被告说能为我儿子找下工作,但需30000元,如果办不成的话如数退款,我便给了被告30000元。2013年在他不能为我儿子找下工作的情况下,我在霍东分局报案,2013年7月10日,在霍东分局被告给了我10000元,并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书面承诺剩余20000元八月底一次还完,九月被告又还了10000元,剩余10000元至今未还,无奈之下只有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还款计划一份。被告马天龙辩称:我没有说过为原告儿子找工作,我是替我孩子还钱,后来又还了2000元,现在还欠原告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马天龙向原告靳红善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写明”今欠到靳红善贰万元到8月底一次还完。”2013年9月,被告马天龙还款10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庭审中被告提出通过中间人晋建峰还了2000元,原告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尚欠1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称已还2000元,还欠8000元,原告否认,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欠款按10000元计算。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9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法律规定,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天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靳红善欠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天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附本,上诉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的为二年。审判长梁丽君审判员赵伟审判员郭建峰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荀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