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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宪海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海,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王宪海。被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宪财,村委会主任。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寨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海与被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宪海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宪海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