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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燕平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平,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3708号原告徐燕平,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王海龙,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平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燕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