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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星诺机械有限公司与吉安千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诺机械有限公司,吉安千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326号原告:浙江星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剑平。委托代理人:何寅良、沈丽叶,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千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政。原告浙江星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千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