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玲,曲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刘士玲,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永增村王家梦屯。被执行人曲胜国,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常安镇永增村王家梦屯。刘士玲与曲胜国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3)宾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曲胜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刘士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曲胜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曲胜国自离婚之后一直在外地打工,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目前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刘士玲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回来之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曲胜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付晓龙 搜索“”